小美,今天直播时长够了吗?
近年来,直播行业按下“快进键”,
从明星到普通个人,
主播背景也愈加多元。
他们被人们称为“网红”,
在大众的眼中,
他们名利双收,甚至“月入百万”,
既能“吸睛”,又能“吸金”。
主播小美连续熬夜开播,
但在直播之后,
却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
她有着怎样的烦恼?
法院会怎么判决?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小美与小帅签订《直播拍摄合作协议》,协议对直播时间,合作报酬、合作内容以及违约性条款等作出了约定。
后小美因故不想继续直播,提出解除协议,小帅也很爽快地同意了。但双方在结算报酬时,却发生了分歧。
小帅提出按照网络直播平台的规定,小美大多数直播时长未达4小时,没有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作时长,因此,不能获得相应报酬。
双方发生分歧,小美讨薪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系因《直播拍摄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审理重点系直播时间的认定 。双方签订的《直播拍摄合作协议》中约定日直播时长为4小时,从被告小帅提供的某网络平台后台统计的工作时长显示多为3.75小时、3.85小时、3.98小时……,但按直播场次来看,原告小美直播多为一次性直播至第二天,一场直播时长均超过4小时 。
关于被告小帅提出某网络平台的规则为跨夜后(即到凌晨12点后)的时间不计入当天工作时长,计入第二天,直播时长不够4小时则当天报酬应予以扣除的辩解理由,因双方签订的《直播拍摄合作协议》对跨夜数据未作出明确约定,且原告小美当庭表示被告小帅未明确告知 ,其并不知情。考虑到直播行业工作时间的特殊性,多为夜间,若将跨夜数据不计入当天导致报酬扣除,对以夜间工作为主的网络主播来说显失公平,故法院最终认定应当以直播场次的时间来计算报酬,直播至次日的时间应当计入当天的直播时长 ,达到标准4小时的,即视为当天工作时长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相应报酬。
法院判决:
原告小美与被告小帅签订的《直播拍摄合作协议》解除;
被告小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小美应有的报酬。
法官说法
金 洁
城区法院西上庄法庭庭长
当今时代,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发展,主播与其签约的平台之间、主播与合作商之间、直播公司与合作商之间的矛盾也随之而来,然而每当出现纠纷时,网络主播往往是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公平合理,双方应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且应当合理分配风险与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相对方的权利, 更不能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本案中,原告小美与被告小帅签订的《直播拍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小帅并未提前告知跨天的直播数据计入第二天,从原告小美工作期间的直播情况来看,对于这件事她并不知情,故将跨天数据计入第二天的规则显失公平,对被告小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短视频行业、网络直播行业方兴未艾,由此而产生的大量商业合同,需要投入其中的公民和法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或者及时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公平合理地进行约定。大型网络平台在制定相关规则时要考虑主播行业多为夜间工作的特殊性,避免因规则不合法不合理,损害相关人员权益。 网络主播是一个全新的职业,“网络空间”的治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对于该行业内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极易引发纠纷,网络主播在介入前也应提高风险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案例来源:晋城中院、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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