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叙事套路”相似,构成抄袭吗?
“悬疑反转”“重生复仇”“职场逆袭”……短视频创作中的“叙事套路”相似,构成抄袭吗?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涉短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中作出判决,明确了剧情类短视频创作中的版权保护边界。
案情简介
某短视频平台千万粉丝博主A的短视频一经发布就引起热议,点赞数高达157万。然而,同一短视频平台博主B称上述视频“抄袭”了自己先前发布的短视频。B所在的MCN公司甲公司将A所在的MCN公司乙公司起诉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
权利视频片段
被诉侵权视频片段
原告甲公司主张, 被诉侵权视频与权利视频在作品的主题立意、故事主线等方面均有明显的相似之处。如剧情中恋爱前期,女主心甘情愿地为男主付出,男主也珍视女主的付出;恋爱后期,男主逐渐将女主的付出视为理所当然,甚至将女主越推越远。女主意识到这一切后,最终选择离开。具体比对如下:
被告乙公司辩称, 两作品的剪辑手法、故事情节设置、配乐选择等方面均不同,且双方短视频内容中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和人物对话台词大多属于公共领域表达方式,或者已进入公众领域使用,属于“叙事套路”,不构成对权利视频的侵权。被告认为两部作品的剪辑思路存在明显差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判断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前提在于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在短视频创作中,区分“思想”与“表达”是版权保护的核心问题之一。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本案中,通过对权利视频和被诉侵权视频进行抽象概括,两者的主题思想均为“男生在恋爱初期对女生付出真心,转变为恋爱后期的埋怨嫌弃,直至感情破裂无可挽回”,这属于思想而非表达,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较对象。而对于短视频而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包括故事的推进、镜头的剪辑手法、配乐的选取搭配、场景的设计安排等。本案中,两个作品的多处具体情节虽然有相似之处,但相关情节均取自早先创作或者公有领域素材,不能作为权利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进行保护;此外的情节在内容、镜头转换及其在视频中分属的位置与作用均不相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经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剧情类短视频思想表达二分法示意图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内涵是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若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是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需首先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剧情类短视频一般虽然长度较短、情节相对简单、流量化属性强,但其创作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较为复杂。短视频创作中的思想一般泛指抽象的概念、主题、创意、方法、逻辑等,例如“重生复仇”的剧情框架、“甜宠恋爱”的情感模式、“悬疑反转”的叙事套路。短视频创作中的表达一般指思想的具体呈现方式,包括角色设定、台词、场景设计、镜头语言、音乐、剪辑节奏等。例如主角重生后如何一步步复仇的具体情节、甜宠剧中男女主的互动细节。
单纯的短视频创作中的叙事套路,例如本案中的“男生在恋爱初期对女生付出真心,转变为恋爱后期的埋怨嫌弃,直至感情破裂无可挽回”停留在思想层面,无法作为是否构成抄袭的判断依据。只有当“叙事套路+具体情节”相结合,即叙事情节的具体细节、前后衔接、逻辑编排呈现出个性化的故事发展脉络、有独创性的谋篇布局展现时,这样的表达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法官提示
如何避免在短视频创作过程中出现侵权?
一是要明确公共领域与原创表达的差异,如单纯使用通用模板(如“霸道总裁追妻”)侵权风险较小,但需避免复制具体台词、人设细节(如人物的特定口头禅或标志性动作);
二是要在改编过程中作出实质性创新,若借鉴他人创意,建议通过角色重塑、情节重构、视觉风格差异形成新表达;
三是借助技术,实现创作过程的独创性,例如运用独特的运镜方式、原创配乐、特效设计可强化表达独特性。
法官简介
法官 王彦杰
王彦杰,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自2023年9月从北京知产法院调入。协助审理的案件入选中国法院年度十大知产案件、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产案件、北京法院知产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主笔撰写和参与执笔的课题报告获最高院年度司法研究优秀课题,北京高院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供稿:王彦杰、张乃毓
编辑:江萍
短视频“叙事套路”相似,是抄袭还是借鉴? 高朋影视传媒月刊
热点 · 解析
短视频“叙事套路”相似,是抄袭还是借鉴?
在这个全民创作的时代,短视频凭借其便捷性和强大的传播力,成为大众展示才华、分享生活的热门平台。然而,喜欢刷短视频的网友会发现,一旦一个账号原创了一个有意思的“叙事套路”或“故事情节”,就会有类似的短视频如雨后春笋一样冒出,原创账号防不胜防,网友们也烦不胜烦。
2025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起涉短视频侵权案引发广泛关注,为了剧情类短视频创作中的版权保护边界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认定。
一、案件回顾:剧情相似,侵权与否引争议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博主称另一千万粉丝博主发布的短视频“抄袭”了其先前创作的内容。原告指出,两视频在主题立意、故事主线等方面高度相似,都讲述了“前期女主无私付出,男主珍视,后期男主冷漠疏远,女主最终离开”的故事。然而,被告辩称,两作品的剪辑手法、故事情节设置、配乐选择等方面均不同,且相关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和人物对话台词大多属于公共领域表达方式,属于“叙事套路”,不构成对权利视频的侵权。
二、法律解析:思想与表达的界限
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在上述案件中,两部短视频所呈现的情感主题,如“恋爱关系从美好走向破裂”,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受保护的“表达”包括哪些呢?它涵盖故事的推进方式、镜头的剪辑手法、配乐的选取搭配、场景的设计安排,以及具体到角色设定、台词设计等。
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实质性相似”。法院在审理时,会仔细对比两部作品的具体表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里,尽管双方作品有相似情节,但很多情节取自早先创作或公有领域素材,不能作为权利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而其他情节在内容、镜头转换及其在视频中的位置与作用都存在差异,因此难以认定为“实质性相似”,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求。
这表明,仅仅是“叙事套路”相似,并不足以认定侵权,关键要看具体的表达是否具备独创性。
三、常见侵权:搬运、翻拍、使用素材
1.直接搬运抄袭
未经授权,直接将他人的短视频下载后上传到自己账号,这是最明显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一旦被认定侵权,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未获授权改编翻拍
对他人短视频进行改编,如简单修改情节、更换角色形象等,或进行翻拍,若未取得原作者许可,同样构成侵权。这种行为可能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摄制权等。即使在改编翻拍过程中加入了自己的一些创意,但只要使用了原作品受保护的表达部分,且未获授权,就存在法律风险。
3.使用未经授权素材
许多创作者为提升短视频质量,会使用音乐、图片、影视片段等素材。若这些素材未经授权,就可能侵犯素材原作者的著作权。例如,在短视频中使用一首热门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若未获得音乐版权方的许可,便侵犯了其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四、避免侵权:实质性创新加独创性
1.内容上进行实质性创新
若想借鉴他人创意,务必进行实质性创新。比如在角色塑造上赋予新的性格特点,对情节进行重新构建,在视觉风格上打造独特效果,以此形成新的表达。例如借鉴一个悬疑故事的创意,但通过改变故事背景、人物关系和悬疑点的设置,让作品呈现出全新的面貌。同时需要避免复制具体台词、人设细节(如人物的特定口头禅或标志性动作)。
2.借助技术实现独创性
在创作过程中,运用独特的运镜方式、原创配乐、特效设计等技术手段,强化作品的独特性。例如采用特殊的转场效果、自行创作贴合视频主题的音乐,这些都能增加作品的独创性,降低侵权风险。
短视频创作充满机遇与挑战,了解并遵守法律规定是创作者持续发展的基石。希望大家在创作时时刻保持法律意识,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尽情挥洒创意,创作出更多优秀的短视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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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简介
《高朋影视传媒·月刊》是由高朋律师事务所影视文化传媒业务团队编撰,旨在为影视文化传媒行业的企业提供最新的行业新政、热点法律问题交流答疑。高朋影视文化传媒业务团队耕耘文化娱乐法律领域十年以上,部分律师曾专职就职于该行业内的上市公司,熟悉影视文化传媒领域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高朋影视文化传媒业务团队的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深得客户的赞誉,团队律师亦一直秉承高朋“人正业精”的事务所文化,致力于为文化娱乐行业的企业客户提供争议解决及综合法律服务。
本期供稿律师
/彭美阳/ 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2年开始执业,主要从事传媒、教育、体育和文化产业、消费与大型零售业,公司与投资,企业合规等领域相关法律业务。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涉及影视制作、文化娱乐、出版发行、烟草、商业零售、能源化工、房地产、金融等众多行业和领域。代理和参与多起知识产权、商业合同、劳动人事等诉讼/仲裁案件。
/张建丽/ 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主要从事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投融资等相关公司法律业务。张建丽律师自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曾就职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熟悉影视文化传媒领域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其担任多家影视文化传媒领域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代理了大量的诉讼仲裁案件。服务对象涵盖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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